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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叫随到的“线上加班”都是免费的?!
“加班需审批否则均不算”合法吗?!
面对隐形化、碎片化的“线上加班”,
你该怎么办?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进步,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线上加班”的情形时常出现。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加班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否则不算加班。但事实上,随叫随到的“线上加班”让审批程序形同虚设。那么,劳动者未经申请审批程序的,能否索要加班费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裁判给出了答案:即使未履行完整审批手续,但属于依据单位指令或为完成岗位职责确需加班的,可以索要加班费。
据了解,董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24年8月,岗位为招聘专员。2022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及加班费等存在争议,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4万余元等。
董某称,自己负责骑手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因每天都有骑手入职,所以需要不断协调技术部门生成培训课程,并全程跟进培训,在骑手掉线或者网络卡顿时也需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公司规定,每天工时满足11小时公司会发放1张晚餐券,晚10点后打卡公司会报销打车费用。董某认为,依据这一规定和公司系统中记录的晚10点后下班的时长,减去系统中显示的337张晚餐券对应的时长,可推得延时加班时间。对此,他向法庭提交了工作邮件截图、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夜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回复工作信息,其中部分日期存在每日回复工作信息1条至3条不等的情形。
诉讼期间,董某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加班费计算明细”,据此主张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离职之日存在延时加班127小时,休息日加班13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4天。
对此,某管理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加班审批制,但董某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记者注意到,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确需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的申请流程办理加班申请和批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加班,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无权获得任何加班费或补偿;任何情况下,享受公司福利不得作为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
对于这一条款,董某表示,因加班都是公司直接安排,并不需要进行加班审批。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某管理公司虽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要员工提前发起申请并审批,但考虑到行业性质和董某的岗位特点,工作任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完成的时间要求时可能间接地促使员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因此相关加班制度的设定不宜过分严苛。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为支撑。
本案中,董某提交的证据除显示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情况外,其提交的微信记录亦能体现其存在于工作日较晚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质处理工作的情况,在某管理公司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董某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工作、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董某岗位工作的情况、报酬给付标准、加班补贴形式、某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依法酌情支持董某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数额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线上加班”具有隐形化碎片化特点
“本案系新业态领域隐形加班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发展,劳动者通过微信、钉钉等线上平台处理工作已为常态,‘线上加班’应运而生。”作为该案二审法官的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庭后表示,“线上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其依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与传统线下加班相比,“线上加班”具有隐形化、碎片化的特点,劳动者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具体加班时长更加难以认定,对劳动者举证责任要求更高。
本案在案件审理中,重点审查“线上加班”是否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劳动者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确认劳动者“线上加班”的事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龚勇超称,“线上加班”的工作时长难以量化,不能仅依据劳动者在某节假日曾回复工作消息即认定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当日加班费,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率、加班时长等因素,予以酌定。本案即酌情确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数额。
此外,在实践中,虽然部分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要提前审批,但部分行业、岗位的工作内容的安排可能间接促使员工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对加班审批制度的把握不宜过分严格,不能仅以劳动者未履行审批形式而否定加班的事实。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加班,在休息时间提供了实质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田艳飞 刘青青
来源|法治日报